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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能代表企业广大职工意愿,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
  1.企业本部(不含子企业)职工,且在企业本部(新成立的企业集团须在核心企业)工作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上。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裁(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财务、资产经营、投资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兼职监事的任免

  第六条 兼职监事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企业研究提出推荐人选;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国监办)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人选,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
  (四)国监办审核批复选举结果。
  第七条 兼职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国资委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兼职监事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按程序选举产生新的兼职监事:
  (一)任期届满;
  (二)由于工作变动,不宜再担任兼职监事;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兼职监事的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兼职监事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经监事会主席授权,参与制订监督检查计划、编制监督检查方案和开展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参加监事会会议,审议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
  (三)收集与监事会工作相关的企业信息,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反映;
  (四)根据需要,承担与企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联系;
  (五)完成监事会主席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监事应当按要求参加国监办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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