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2008]126号)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现将《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八年八月七日
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兼职监事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兼职监事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兼职监事是指监事会中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第二章 兼职监事的条件
第四条 兼职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了解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与担任兼职监事相适应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综合判断和沟通协调能力;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