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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c)中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35~49;
  2)IQ 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轻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50~69;
  2)IQ 50~69;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6.1.2 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6.1.3 人格改变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6.1.4 癫痫的诊断分级
  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6.1.5 运动障碍
  6.1.5.1 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1.5.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6.2.1 颜面毁容
  6.2.1.1 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6.2.1.2 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6.2.1.3 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6.2.2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6.2.2.1 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6.2.2.2 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6.2.3 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6.2.4 关节功能障碍
  6.2.4.1 功能完全丧失
  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6.2.4.2 功能大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4.3 功能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5 放射性皮肤损伤
  6.2.5.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Ⅳ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 d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 Gy。
  6.2.5.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6.2.5.3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6.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6.3.1 视力的评定
  6.3.1.1 视力检查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 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
  表1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旧法记录,cm(手指/cm)
  5分记录

旧法记录
  5分记录

0(无光感)         1/∞(光感)         0.001(光感)
  0 12

6
  2.1

8
  2.2

10
  2.3

12
  2.4

15
  2.5

20
  2.6

25
  2.7

30
  2.8

35
  2.85

40
  2.9

45
  2.95

走近距离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50cm
  0.01
  3.0

60cm
  0.012
  3.1

80cm
  0.015
  3.2

1m
  0.02
  3.3

1.2m
  0.025
  3.4

1.5m
  0.03
  3.5

2m
  0.04
  3.6

2.5m
  0.05
  3.7

3m
  0.06
  3.8

3.5m
  0.07
  3.85

4m
  0.08
  3.9

4..5m
  0.09
  3.95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0.1
  4.0

0.12
  4.1

0.15
  4.2

0.2
  4.3

0.25
  4.4

0.3
  4.5

0.4
  4.6

0.5
  4.7

0.6
  4.8

0.7
  4.85

0.8
  4.9

0.9
  4.95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1.0
  5.0

1.2
  5.1

1.5
  5.2

2.0.
  5.3

2.5
  5.4

3.0
  5.5

4.0
  5.6

5.0
  5.7

6.0
  5.8

8.0
  5.9

10.0
  6.0



  6.3.1.2 盲及低视力分级(见表2)。
  表2 盲及低视力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º

二级盲

<0.05~0.02,或视野半径<10 º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05 

二级低视力

<0.3~0.1 


  6.3.2 周边视野
  6.3.2.1 视野检查的要求
  枧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 mm;检查距离:330 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6.3.2.2 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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