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中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35~49;
2)IQ 35~49;
3)生活能部分自理。
d)轻度智能损伤
1)记忆损伤,MQ 50~69;
2)IQ 50~69;
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6.1.2 精神病性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征,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色功能)。
6.1.3 人格改变
个体原来特有的人格模式发生了改变,一般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下列特征,至少持续6个月方可诊断:
a)语速和语流明显改变,如以赘述或粘滞为特征;
b)目的性活动能力降低,尤以耗时较久才能得到满足的活动更明显;
c)认知障碍,如偏执观念、过分沉湎于某一主题(如宗教),或单纯以对或错来对他人进行僵化的分类;
d)情感障碍,如情绪不稳、欣快、肤浅、情感流露不协调、易激惹,或淡漠;
e)不可抑制的需要和冲动(不顾后果和社会规范要求)。
6.1.4 癫痫的诊断分级
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一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6.1.5 运动障碍
6.1.5.1 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将肌力分级划分为0~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6.1.5.2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深感觉障碍和(或)小脑性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a)重度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b)中度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6.2.1 颜面毁容
6.2.1.1 重度
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a)眉毛缺失;
b)双睑外翻或缺失;
c)外耳缺失;
d)鼻缺失;
e)上下唇外翻、缺失或小口畸形;
f)颈颏粘连。
6.2.1.2 中度
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
a)眉毛部分缺失;
b)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
c)耳廓部分缺失;
d)鼻部分缺失;
e)唇外翻或小口畸形;
f)颈部瘢痕畸形。
6.2.1.3 轻度
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6.2.2 面部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6.2.2.1 轻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4。
6.2.2.2 重度
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1/2。
6.2.3 高位截肢
指肱骨或股骨缺失2/3以上。
6.2.4 关节功能障碍
6.2.4.1 功能完全丧失
指非功能位关节僵直,固定或关节周围其他原因导致关节连枷状或严重不稳,以致无法完成其功能活动者。
6.2.4.2 功能大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并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4.3 功能部分丧失
指残留功能不能完成原有专业劳动,但不影响日常生活活动者。
6.2.5 放射性皮肤损伤
6.2.5.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Ⅳ度
初期反应为红斑、麻木、搔痒、水肿、刺痛,经过数小时至10 d假愈期后出现第二次红斑、水泡、坏死、溃疡,所受剂量可能≥20 Gy。
6.2.5.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
临床表现为角化过度、皲裂或皮肤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
6.2.5.3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Ⅲ度
临床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与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及功能障碍(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6.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6.3.1 视力的评定
6.3.1.1 视力检查
按照视力检查标准(GB 11533)执行。视力记录可采用5分记录(对数视力表)或小数记录两种方式(详见表1)。
表1 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旧法记录
5分记录
| 0(无光感) 1/∞(光感) 0.001(光感)
0 12
|
旧法记录,cm(手指/cm)
5分记录
6
2.1
| 8
2.2
| 10
2.3
| 12
2.4
| 15
2.5
| 20
2.6
| 25
2.7
| 30
2.8
| 35
2.85
| 40
2.9
| 45
2.95
|
|
走近距离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 50cm
0.01
3.0
| 60cm
0.012
3.1
| 80cm
0.015
3.2
| 1m
0.02
3.3
| 1.2m
0.025
3.4
| 1.5m
0.03
3.5
| 2m
0.04
3.6
| 2.5m
0.05
3.7
| 3m
0.06
3.8
| 3.5m
0.07
3.85
| 4m
0.08
3.9
| 4..5m
0.09
3.95
|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 0.1
4.0
| 0.12
4.1
| 0.15
4.2
| 0.2
4.3
| 0.25
4.4
| 0.3
4.5
| 0.4
4.6
| 0.5
4.7
| 0.6
4.8
| 0.7
4.85
| 0.8
4.9
| 0.9
4.95
|
小数记录
5分记录
| 1.0
5.0
| 1.2
5.1
| 1.5
5.2
| 2.0.
5.3
| 2.5
5.4
| 3.0
5.5
| 4.0
5.6
| 5.0
5.7
| 6.0
5.8
| 8.0
5.9
| 10.0
6.0
|
|
6.3.1.2 盲及低视力分级(见表2)。
表2 盲及低视力分级
类别
| 级别
| 最佳矫正视力
|
盲
| 一级盲
|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º
|
二级盲
| <0.05~0.02,或视野半径<10 º
|
低视力
| 一级低视力
| <0.1~0.05
|
二级低视力
| <0.3~0.1
|
6.3.2 周边视野
6.3.2.1 视野检查的要求
枧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 mm;检查距离:330 mm;视野背景亮度:31.5asb。
6.3.2.2 视野缩小的计算
视野有效值计算公式:
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