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浙江省金华市安全监管局违规收费有关问题的通报
(安监总厅培训〔2008〕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008年6月23日,《市场报》刊出浙江省金华市安全监管局违规收费问题的报道后,引起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即责成浙江省安全监管局进行调查核实、严肃处理。目前,情况已经查明,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2005年3月至2007年3月,浙江省金华市安全监管局在未获得行政性收费项目许可、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证书工本费、培训费分成、赞助费等形式,违规向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收取费用作为该局“小金库”,主要用于干部职工的补贴和福利发放,共涉及资金65.75万元。其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工本费和复审费12.96万元;在对烟花爆竹等行业人员培训中,以收取资格证书费和以培训收入分成的方式,向培训机构收取费用31.96万元;在印制和发行《金华市重大事故警示录》一书时,虚开发票金额多报财政资金1.8万元,并违规收取教材费2.03万元;接受金华市高鑫安全检测评价中心赞助费15万元、金华市安全生产技术协会赞助费2万元、某建筑公司赞助的电脑4台、打印机、照相机各1台,接受某水泥公司赞助的120吨水泥用于扶贫项目。2008年7月3日,金华市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严肃处理,免去王乐民金华市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职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免去其局长职务。同时,责成金华市安全监管局向金华市委、市纪委作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
浙江省金华市安全监管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财经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教训十分深刻。各单位要引以为戒,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进一步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培训行为,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一、深刻汲取教训,加强警示教育。各单位要以金华市安全监管局违规收费事件和近年来安全监管监察系统违法违纪典型事件为案例,在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以案学纪、以案学法”的专题教育活动,深刻汲取教训,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慎重对待手中的权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群众观,强化政治意识、为民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自觉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要求,防止违纪违规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