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正确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依法正确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要审理好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近年来,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十分猖獗,严重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国际形象,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其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按照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运用法律赋予的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及先预执行、民事制裁等措施,坚决制止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在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进行不正当竞争。
要审理好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鼓励技术和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分配制度,这已成为鼓励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发展高科技的重要激励手段。因此,人民法院要按照这一制度的精神,正确审理好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权属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好涉及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权属纠纷,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以调动广大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发展高科技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要审理好技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技术合同是进行科技成果开发、推广、转让的重要法律形式,贯穿于技术研究开发、实现产业化的全过程。著作权合同等其他知识产权合同是进行知识产权创造和传播的重要法律形式。因此,要正确审理好技术合同和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知识产权合同法律制度,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保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利用。在此次会议上下发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各地法院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书面反映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要审理好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根据新修改的
专利法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无效、撤销和维持的行政决定,均被纳入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将使人民法院主要是北京市高、中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剧增。此外,还有实施强制许可及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不服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纠纷案件和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等,当事人都可能起诉到人民法院。要通过正确审理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
此外,还要依法审理好网络环境下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等其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三)做好入世的司法准备工作
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审判要做好入世的准备。关于如何做好入世的准备工作,我想强调以下几点:
各有关法院要高度重视,首先要在思想认识上“入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伟大决策,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中国加入wto,对我国司法工作包括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意味着我们整体的司法行政管理能力和审判水平都要达到更高的水平,否则,我们就会处在被动的位置,也有可能产生不良影响。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且当事人多来自欧、美、日等西方国家,当事人还多为国际著名的企业。中国加入wto在即,外国政府和许多国外大企业对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更加关注。人民法院对国际背景下错综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各有关法院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要尽快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这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入世准备工作的基本要求。在研究世贸组织规则特别是trips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与学习我国新修改的
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结合起来,做到对国内法律资源和世贸组织规则均“胸中有数”。新修改的
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是与trips协议接轨的法律,是我国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资源,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资源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在处理具体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我们应当做到依法平等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既切实保护外国的知识产权,也依法保护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
要把入世准备同人民法院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和法官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将面临新的考验,需要坚强可靠的组织保障。各有关法院在进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时候,要切实加强和充实知识产权审判力量,为知识产权审判入世做好组织准备。
要把入世准备同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结合起来。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视野和范围将更为开阔,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而且应具有世界眼光。我们要及时跟踪研究世界知识产权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始终把握知识产权审判的发展方向。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建设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基础性工作。目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还不平衡,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的现状从总体上讲还不能完全适应其承担的任务的需要,更无法适应入世的需要。如何真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职能作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在培训、指导和工作部署上还存在难以统一的问题;有的法院虽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但没有配备起码的审判人员;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尚不稳定,整体素质还不高,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各有关法院在进行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队伍建设时,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倍受国际社会关注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迅速增长的趋势,设置好知识产权审判机构,配备好相应的审判人员。总的要求是: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和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高级法院应当建立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民三庭”。对于高级法院以下的地方法院,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的要求,并考虑当地案件数量,科技、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外商投资和地方政府所在地等因素,决定是否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对于不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可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相对集中到一个民事审判庭审理,以便指导、监督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