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一支懂法律、懂专业知识,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专业审判队伍。二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有关地方各级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同时在人员选配、业务培训、出国学习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优先照顾,并定期研究如何搞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培养了一支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队伍,从而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广大审判人员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开拓进取,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党和国家交给的审判任务,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模范,不少法官立功和受奖,有的还被授予“全国十大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的光荣称号。实践证明,我们这支审判队伍是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和经得起考验的,党和人民是信赖的。在此,受肖扬院长委托,我代表肖扬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向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广大审判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
(五)加强司法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二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有关人民法院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宣传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6月和1997年7月,先后两次召开由中外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全面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情况,公布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98年6月,中央电视台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电影制片厂等十家电影制片厂起诉北京天都电影版权代理中心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向全国现场直播,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此外,各有关法院还结合审判方式改革,通过与媒体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司法宣传。通过宣传,不仅教育全社会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同时还向国内外展现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官的风采,扩大了社会影响。
总结近二十年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经验,主要有:
(一)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是国家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的重要法律保障之一。因此,只有坚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才能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知识产权审判的价值也才能因此而得以体现。二十年来,各级法院领导和知识产权审判人员深入研究和努力把握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带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围绕党和国家吸引外资,扩大开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知识、技术创新,制止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以及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和入世谈判等不同时期的任务要求,积极部署各项审判工作,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保障党和国家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本身也因此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树立为大局服务的思想,也是实现知识产权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前提和基础。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十分注重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防止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或者简单地就案办案和孤立办案,把依法办案与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结合起来。
(二)坚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根本任务。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制裁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正确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人民法院又注意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相协调,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
(三)树立尊重科学的精神,保证知识产权审判的科学性
二十年来,人民法院在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过程中,始终把尊重科学作为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则之一。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同样存在是否尊重科学,努力学习科学知识,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的问题。近年来,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技术鉴定制度,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帮助法官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此外,不少法院对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坚持采取走访有关部门、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或研讨会、建立特邀陪审员制度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使审判人员对专业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客观和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只有树立尊重科学的精神,才能保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科学性。
(四)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与交流,借鉴有益的审判经验
二十年来,人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途径,积极学习借鉴外国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有益经验和成功做法,并运用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例如,借鉴“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同原则”等方法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借鉴“抽象检验法”审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等等。通过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和成功做法,使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开始就建立在较高的起点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五)积极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确保司法公正
各级人民法院努力探索和完善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各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成立之初,就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较高、有一定诉讼能力等特点,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并不断加以完善,包括:庭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积极探索庭前调处程序,并对当事人进行庭前指导,使双方当事人明确举证期限、举证范围、举证方式及不举证的后果;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明确双方争议焦点,促使当事人理清诉辩思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或直接承办案件;真正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提前向社会公开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客观报道。许多法院通过改革,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度,使知识产权司法公正有了程序上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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