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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一)审理了大量案件,树立了新的形象

  据对1990年至2000年期间的司法统计,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6504件,审结36088件。其中,审理商标纠纷案件3027件,专利纠纷案件9318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13710件,著作权纠纷案件4486件,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963件。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复杂,审理难度大,产生的国际国内影响也很大。例如,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审理了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及第三人大世界出版社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英国联合利华公司诉上海市第三百货商店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省佛陶集团公司陶瓷研究所诉南海市金昌陶瓷辊棒厂等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等等,都是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受理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近几年增长幅度加大;二是在经济、文化和科技比较发达的地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且专利权、著作权案件所占比例较大;三是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为侵权案件;四是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五是涉外案件占有较高的比例。全国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审理难度大,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开拓进取,克服困难,努力工作,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较好地完成了繁重的审判任务,培养了一批专家型的审判人才,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树立了我国在国际社会中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二)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审判地位得到确立

  二十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立法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展。从1981年12 月经济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国相继颁布施行了商标法专利法民法通则技术合同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或者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据此,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展了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商标、专利、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域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和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知识产权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展,并表现出“高、新、难”的特点,逐步形成了案件类别较为齐全、特点鲜明、相对独立的审判业务,确立了知识产权的审判地位。

  (三)制定司法解释,完善审判制度

  为准确适用知识产权实体法和有关程序法,正确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二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断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司法解释和有关指导性文件。例如,《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共30余件。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又制定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并正在讨论制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重要司法解释。

  通过制定上述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和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制度;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制度;技术鉴定制度;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制度;专利侵权诉讼中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处理原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这些重要审判制度和法律适用原则的建立和完善,对及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建立审判组织,培养审判队伍

  人民法院自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来,特别是90年代以来,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负责对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工作办公室、民事审判庭著作权审判组、经济审判庭工业产权审判组等,指导和监督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知识产权审判情况,也先后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合议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993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北京市高、中两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此后,广东、上海等省市高级法院和一部分中级法院先后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个别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等。其他有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但没有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院,也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合议庭。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建立和健全,为完成知识产权审判任务提供了组织保证。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础上,成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其职能仍然是负责对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且在全院机构、编制精简的情况下,民三庭增加了编制,强化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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