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1年6月12日)
这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是在新世纪伊始,举国上下在为实现“十五”计划纲要所确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验,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任务,为应对入世做好司法准备,贯彻执行新修改的
专利法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解释,研究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职能作用,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更加适应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需要,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一、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21世纪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当今世界,人类正在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要。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以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高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越来越快。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人类知识成果在科技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与此相适应,特别是最近20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各国推动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手段,在振兴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可以认为,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知识和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及运用,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各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基础,而知识产权保护则已成为当今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它的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影响着它的对外开放,影响着国内公正、公平、公开的竞争环境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二)党和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对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年是我国实施“十五”计划纲要的第一年。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改革亦处在攻坚阶段。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准确地分析和把握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于20世纪末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号召全民族都要进行知识创新、科技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十五”计划纲要都把科技进步和创新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并把科技创新作为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动力,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
可以认为,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力度,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激励广大科技人员和创作人员积极进行知识创新、科技创新,促进知识产权的利用、传播并使之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建立获取知识产权和开展国际经济科技合作与文化交流的正当渠道。党和国家十分重视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经过20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无论是党的十五大报告还是国家“十五”计划纲要都十分突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基本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也高度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江泽民总书记在阐述科教兴国和科技创新的同时,多次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并作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李鹏委员长和朱鎔基总理也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高度评价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表明了中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立场。可以认为,如何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已成为人民法院在新世纪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入世的严峻考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肖扬院长和祝铭山副院长在今年年初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都特别强调人民法院要为入世做好司法方面的准备。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准备是入世司法准备的重中之重。入世后,我国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产业将面临市场进一步开放的问题,如音像、出版、软件等产业;除此之外,我国还要承担对成员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并要达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形势要求我们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要抓紧进行加入wto后对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与对策的研究工作。必须指出,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且倍受国际社会关注。世界贸易组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是第一个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到多边贸易体系的协议。该协议不仅制定了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实体权利标准,而且还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其中,有关民事和刑事方面的程序以及知识产权取得、维持方面的司法审查程序与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密切相关。应当注意的是,wto的trips协议对其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司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引入了以贸易报复为主要手段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成为国家间的贸易争端,从而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这深刻表明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国际科技、经济乃至国家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这种发展态势既是由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加快的国际大背景所决定的,也是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