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附2:总收入的范围和业务条线归类原则

  (一)总收入的范围
  总收入定义为净利息收入加上净非利息收入。总收入未扣除营业费用,应扣除银行账户上“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扣除保险业务收入。各业务总收入组成项目,应遵循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
  下表为总收入的构成说明 :
 

项目

内容

1

利息收入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贷款、投资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等

2

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其他借入资金利息支出等

3

净利息收入

1-2

4

手续费和佣金净损益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5

净交易损益

汇兑与汇率产品损益、贵金属与其他商品交易损益、利率产品交易损益、权益衍生产品交易损益等

6

证券投资净损益

证券投资净损益等,但不包括:银行账户“持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

7

其他营业收入

股利收入、投资物业公允价值变动等

8

净非利息收入

4+5+6+7

9

总收入

3+8



  (二)业务条线归类原则
  1.总原则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分为:(1)公司金融、(2)交易和销售、(3)零售银行、(4)商业银行、(5)支付和清算、(6)代理服务、(7)资产管理、(8)零售经纪、(9)其他业务条线。商业银行应将本行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尽量归入(1)至(8)业务条线,无法归类的归入第(9)其他业务条线。
  2.归类原则
  (1)商业银行应根据总收入定义,识别出符合总收入定义的会计子科目和核算码;
  (2)商业银行应当将被识别为符合总收入定义的子科目按照其所记录的业务活动性质逐项归类至适当业务条线;
  (3)若出现某个业务活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条线时,应归入β系数值较高的业务条线;
  (4)商业银行应当规定所有符合总收入定义的会计子科目的分配方案;
  (5)商业银行业务条线总收入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商业银行计算的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应当等于商业银行的总收入;
  ②商业银行计算业务条线净利息收入时,可以用以下办法将利息支出分摊到各业务条线:一是将商业银行的利息支出按照各业务条线的资金占用比例进行分摊;二是如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系统能支持更为精确的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匹配(如能计算内部定价,计算加权平均筹资成本等),可采取更为精确的匹配方式。
  (6)商业银行将业务活动归类到上述业务条线时,应确保与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计量时所采用的业务条线分类定义一致,如有差异,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下表是业务条线归类目录

1级目录

2级目录

业务种类 示例

公司金融

公司和机构融资

并购重组服务、包销、承销、上市服务、退市服务、证券化,研究和信息服务,债务融资,股权融资,银团贷款安排服务,公开发行新股服务、配股及定向增发服务、咨询见证、债务重组服务,其他公司金融服务等。

政府融资

投资银行

咨询服务

交易和销售

销售

交易账户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自营贵金属买卖业务、自营衍生金融工具买卖业务、外汇买卖业务、存放同业、证券回购、资金拆借、外资金融机构客户融资、贵金属租赁业务、资产支持证券、远期利率合约、货币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远期汇率合约、利率掉期、掉期期权、外汇期权、远期结售汇、债券投资、现金及银行存款、中央银行往来、系统内往来、其他资金管理,等等。

做市商交易

自营业务

资金管理

零售银行

零售业务

零售贷款、零售存款、个人收入证明、个人结售汇、其他零售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

高端贷款、高端客户存款收费、高端客户理财、投资咨询、其他私人银行服务。

银行卡业务

信用卡、借记卡、其他银行卡服务。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业务

单位贷款、单位存款、项目融资、贴现、信贷资产买断卖断、担保、保函、承兑、信用证、委托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不动产服务、保理、租赁、单位存款证明、转贷款服务、其他商业银行业务。

支付和结算〔注〕

客户

债券结算代理、代理外资金融机构外汇清算、代理政策性银行贷款资金结算、银证转账、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汇票、代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清算、支票、企业电子银行、商业汇票、结售汇、证券资金清算、彩票资金结算、黄金交易资金清算、期货交易资金清算、个人电子汇款,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代理服务

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QFII、QDII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其他各项资产托管、交易资金第三方账户托管、代保管、保管箱业务、其他相关业务。

公司代理服务

代收代扣业务、代客外汇买卖、代客衍生金融工具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买卖贵金属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收税款、代发工资、代理企业年金业务、其他对公代理业务。

公司受托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人业务、其他受托代理业务。

资产管理

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

投资基金管理、委托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其他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

非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

投资基金管理、委托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管理、其他全权委托的资金管理。

零售经纪

零售经纪业务

执行指令服务、代销基金、代理保险、个人理财、其他零售经纪业务。

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

无法归入以上八个业务条线的业务种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