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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渔事纠纷,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负责远洋渔业管理。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的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和农业贸易规则制订,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和协定的执行。
  (十五)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农业部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办涉及与台湾地区有关的农业事务;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牵头协调部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人事劳动司。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的工作;承担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相关事务;承办驻外机构人员选派的有关工作。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律法规草案及部门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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