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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第一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的通知

  1.确保保管存货的仓储公司或现货交易市场等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设备和技术、合格的管理人员以及高效的进出库信息传递系统。
  2.充分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前景,确定存货的市场价值。存货价值评估应采用成本价值和市场价值孰低法。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应根据其可收回净收益确定评估值。
  3.对存货应定期进行实物检查。
  (八)商业银行认定应收账款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如下风险管理要求:
  1.确定应收账款价值时应当减去坏账准备。
  2.建立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认定过程,包括定期分析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行业状况、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类别等。商业银行通过借款人确定应收账款风险时,应检查借款人信用政策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3.建立应收账款的监控制度,包括账龄报告、贸易单据的控制、对付款账户收益的控制、集中度情况等。商业银行还应定期检查贷款合约的履行情况、环境方面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要求。
  4.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清收应收账款的程序,如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或违约,商业银行应有权不经过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意,出售或转让该质押的应收账款。即使一般情况下通过借款人清收应收账款,也应制定完善的清收措施。
  (九)商业银行认定出租资产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充分考虑出租资产的残值风险。
  第九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金融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对标准违约损失率的调整,调整后的违约损失率为:

LGD(上标*)=LGD×(E(上标*)/E)

  其中:
  LGD是在考虑质押品之前、优先的无担保贷款的标准违约损失率; E是风险暴露的当前值; E(上标*)是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E(上标*)=max〔0,[E×(1+H(下标e)-C×(1-H(下标c)-H(下标fx)]〕

  其中:
  H(下标e)为风险暴露的调整系数;
  C为金融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H(下标e)为金融质押品的折扣系数;
  H(下标fx)为处理金融质押品和风险暴露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如果金融质押品为一篮子资产,该篮子资产的折扣系数按

H=∑a(下标i)H(下标i)
  i

  计算,其中a(下标i)为该资产在篮子中的份额,H(下标i)为适用于该资产的折扣系数。
  商业银行可以自行估计折扣系数H(下标e)、H(下标c)及H(下标fx),也可以采用本指引给定的标准折扣系数。H(下标e)和H(下标c)的标准折扣系数见附件2。逐日盯市、逐日调整保证金且最低持有期为10个交易日时,H(下标fx)的标准折扣系数为8%;对不同最低持有期限或再评估频率的交易应根据附件2调整H(下标fx)。
  自行估计折扣系数的商业银行应确认折扣系数估计的合理性,并报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应逐一估计金融质押品或外汇错配的折扣系数,估计时不可考虑未保护的风险暴露、抵质押品和汇率的相关性。
  第十条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比当前风险暴露的期限短时,商业银行应考虑期限错配的影响。存在期限错配时,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原始期限不足1年,或剩余期限不足3个月,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一)对认可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期限错配按下式调整:

 P(下标a)=P×(t-0.25)/(T-0.25)

  其中:
  P(下标a)为将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
  P为期限错配因素调整前经各种折扣系数调整后的信用缓释价值;
  T为风险暴露的剩余期限与5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t为信用保护的剩余期限与T之间的较小值,以年表示。
  (二)期限错配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情况。
  第十一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下降程度取决于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和抵质押水平。在使用单种抵质押品时,违约损失率的确定方法如下:
  (一)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低于贷款的最低抵质押水平的贷款,视同无抵质押处理,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二)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超过了超额抵质押水平的贷款,采用相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
  (三)抵质押品当前价值与风险暴露当前价值的比率介于最低抵质押水平和超额抵质押水平之间,应将风险暴露分为全额抵质押和无抵质押部分。抵质押品当前价值除以超额抵质押水平所得到的为风险暴露全额抵质押的部分,采用该类抵质押品的最低违约损失率;风险暴露的剩余部分视为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
  不同抵质押品的最低抵质押水平、超额抵质押水平,以及最低违约损失率见附件3。
  第十二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利用多种形式抵质押品共同担保时,需要将风险暴露拆分为由不同抵质押品覆盖的部分,分别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拆分按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的顺序进行。金融质押品处理后的风险暴露价值E(上标*)分成完全由应收账款质押部分、完全由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抵押部分、完全由其他抵质押品担保部分及无抵质押部分。
  在确认合格的金融质押品和应收账款质押作用后,另外几种抵质押品价值的总和与扣减后风险暴露价值的比率低于30%时,贷款对应部分视同无抵质押,采用标准违约损失率;如该比率高于30%,则由各抵质押品完全覆盖的部分,包括合格应收账款,分别采用对应的最低违约损失率。
  第十三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体现在违约损失率的估值中。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行估计的抵质押品回收率,对各抵质押品所覆盖的风险暴露分别估计违约损失率。

第三章 合格净额结算

  第十四条 合格净额结算的认定要求:
  (一)具有法律上可执行的净额结算协议,无论交易对象是无力偿还或破产,均可实施。
  (二)在任何情况下,能确定同一交易对象在净额结算合同下的资产和负债。
  (三)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暴露。
  第十五条 合格净额结算包括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表内净额结算、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净额结算、从属于有效净额结算协议的场外衍生工具净额结算和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采用合格净额结算缓释信用风险时,应持续监测和控制后续风险,并在净头寸的基础上监测和控制相关的风险暴露。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建立估计表外项目违约风险暴露的程序,规定每笔表外项目采用的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表内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作用体现为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并按下式计算净风险暴露(E(上标*)):
E(上标*)=max{0,表内风险暴露-表内负债×(1-H(下标fx) )}
  其中:
  表内风险暴露和表内负债为商业银行对同一债务人在有效净额结算协议下的表内资产和负债。
  H(下标fx)为表内风险暴露与表内负债存在币种错配时的折扣系数。
  第十八条 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可将回购的金融资产视作金融质押品,适用本指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在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净额结算进行处理。
  (一)商业银行应就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分别进行净额结算。只有当所有交易逐日盯市且质押工具均为银行账户中的合格金融质押品时,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之间的轧差头寸才可以按照净额结算处理。
  (二)商业银行对回购交易采用净额结算时,违约风险暴露按下式计算:

 E(上标*)=max〔0,[(∑(E)-∑(C))+∑(E(下标5)×H(下标5)+∑(E(下标fx)×H(下标fx)]〕

  其中:
  E(上标*)为信用风险缓释后的风险暴露;
  E为风险暴露的当前价值;
C为所接受质押品的当前价值;
  E(下标5)为给定证券净头寸的绝对值;
  H(下标5)为适用于E(下标5)的折扣系数;
  E(下标fx)为与清算币种错配币种净头寸的绝对值;
  H(下标fx)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三)满足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要求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考虑证券头寸的相关性,使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回购交易中风险暴露和质押品的价格波动。使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风险暴露 的商业银行,公式为:
  E(上标*)=max〔0,[(∑E-∑C)+VaR]〕
  其中:
VaR为前一交易日的风险价值。
  商业银行不满足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要求,可以单独向监管部门申请利用内部风险价值模型计算回购交易的潜在价格波动,并利用一年的数据对结果进行返回检验,证明模型的质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在使用场外衍生工具或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进行信用风险缓释时,交易对手的净风险暴露应为当前暴露净额与潜在暴露净额之和:
  (一)当前暴露净额,为单项合约的正、负市值之和中的正值。
  (二)潜在暴露净额(A(下标Net) ),由下式计算:
A(下标Net)=0.4×A(下标Gross)+0.6×NGR×A(下标Gross)
  其中:
  A(下标Gross)为净额结算协议下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所有合约的潜在暴露净额之和,等于每笔交易合约本金乘以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的总和。
  NGR为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净额与重置成本总额的比率。经监管部门批准, NGR既可以基于单个交易对手,也可以基于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所有交易。商业银行应持续使用经批准同意的方法。以上两种方法计算NGR的具体说明见附件4。
  商业银行也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算交易对手的净风险暴露,但应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

第四章 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附件1规定认定合格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同时应满足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的认定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范围与初级内部评级法相同;商业银行在符合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合格保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合格保证应满足的最低要求:
  (一)保证人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具备代为清偿贷款本息能力。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对合格保证人的类别没有限制,商业银行应书面规定保证人类型的认定标准和流程。
  (二)保证应为书面的,且保证数额在保证期限内有效。
  (三)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保证必须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允许有条件的保证,应充分考虑潜在信用风险缓释减少的影响。
  (四)商业银行应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等进行审批评估,确保保证的可靠性。保证人所在国或注册国不应设有外汇管制;如果有外汇管制,商业银行应确保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可以获得资金汇出汇入的批准。
  (五)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保证人的档案信息管理,在保证合同有效期间,应定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保证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应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商业银行对关联公司或集团内部的互保及交叉保证应从严掌握,具有实质风险相关性的保证不应作为合格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七)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后的风险权重不小于对保证人直接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第二十二条 当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提供的信用保护与保证相同时,可以作为合格信用衍生工具。采用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缓释信用风险应同时满足第二十一条及下列要求:
  (一)信用衍生工具提供的信用保护必须是信用保护提供方的直接负债。
  (二)除非由于信用保护购买方的原因,否则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不可撤销。
  (三)信用衍生工具合约规定的信用事件至少应包括:
  1. 未按约定在基础债项的最终支付日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纠正。
  2. 债务人破产、资不抵债或无力偿还债务,或书面承认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以及其他类似事件。
  3. 因本金、利息、费用的下调或推迟支付等对基础债项的重组而导致的信用损失事件。当债项重组不作为信用事件时,按照本条第九款的要求对信用风险缓释作用进行认定。
  (四)在违约所规定的宽限期之前,基础债项不能支付并不导致信用衍生工具终止。
  (五)允许现金结算的信用衍生工具,应具备严格的评估程序,以便可靠地估计损失。评估程序应明确信用事件发生后得到基础债项价值需要的时间。
  (六)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结算要求信用保护购买者将基础债项转移给信用保护提供方,基础债项的合同条款应明确这类转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拒绝。
  (七)对于确定信用事件是否发生的主体身份应明确定义。信用保护购买者必须有权力和能力通知信用保护提供方信用事件的发生。
  (八)信用衍生工具基础债项与用于确定信用事件的参照债项之间的错配在以下条件下是接受的:参照债项在级别上与基础债项相似或比其等级更低,同时参照债项与基础债项的债务人相同,而且出现交叉违约或债务加速到期情况时,在法律上是可执行的。
  (九)信用衍生工具并未覆盖债务重组的情况,但满足本条第三至第八款的要求,可部分认可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金额不超过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部分为信用衍生工具金额的60%。如果信用衍生工具的金额大于基础债项的金额,信用衍生工具覆盖部分的上限为基础债项金额的60%。
  第二十三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值来反映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对不符合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相关要求的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调整违约概率反映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无论选择调整违约概率或违约损失率,商业银行应确保一定时期内不同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之间方法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条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部分采用替代法处理:
  (一)采用保证提供方所适用的风险权重函数。
  (二)采用保证人评级结果对应的违约概率。如果商业银行认为不能采用完全替代的处理方式,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评级与保证人评级之间的某一个评级的违约概率。
  (三)将风险暴露视作保证人的暴露,采用保证的标准违约损失率。如保证人为该笔保证采用了其他风险缓释工具,可继续对标准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四)如果信用保护与风险暴露的币种不同,即存在币种错配,则认定已保护部分的风险暴露将通过折扣系数H(下标fx)予以降低。

G(下标a)=G×(1-H(下标fx))

  其中:
  G(下标a)为信用保护覆盖并经币种错配调整后的风险暴露;
  G为保护部分的名义价值;
  H(下标fx)为适用于信用保护和对应负债币种错配的折扣系数。
  第二十五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的部分可以采用替代法;也可以采用债务人自身的违约概率和风险权重函数,由银行估计该类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损失率。
  在两种方法中,无论调整违约概率还是违约损失率均不反映“双重违约”的作用。采用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方法得到的风险权重不得低于与保证人可比的、直接贷款的风险权重。
  第二十六条 同一风险暴露由两个以上保证人提供保证,且不划分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初级内部评级法不同时考虑多个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信用等级最好、信用风险缓释效果最优的保证人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处理。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如果历史数据能够证明同一风险暴露由多个保证人同时保证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大于单个保证,允许商业银行考虑每个保证人对降低风险的贡献,并表现为违约损失率的下降。

第五章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池

  第二十七条 对单独一项风险暴露存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应将风险暴露细分为每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计算加权风险资产。如信用保护由一个信用保护者提供,但有不同的期限,也应细分为几个独立的信用保护。细分的规则应使信用风险缓释发挥最大作用。
  第二十八条 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以对同一风险暴露采用多个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采用此种方法处理的商业银行应证明此种方式对风险抵补的有效性,并建立合理的多重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方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附件1到附件4是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本指引中采用了标准普尔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的评级符号,但对商业银行选用外部信用评级公司不做规定,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并保持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其他商业银行可参照本指引,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管理,提高信用风险抵补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合作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2:初级内部评级法金融质押品的标准折扣系数
  附3:初级内部评级法优先债项已抵质押部分的违约损失率
  附4:衍生工具净总比率(NGR)的计算例子

  附1:初级内部评级法下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包括的范围

抵质押品

金融质押品

(一)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

(二)黄金;

(三)银行存单;

(四)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

(六)我国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七)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票据和承兑的汇票;

(八)其他国家或地区主权以及由该国或地区监管当局认定为主权的公共企业所发行的BB-及以上级别的债券;其他机构发行的BBB-及以上级别的债券;评级在A-3/P-3及以上的短期债务工具;

(九)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金融债券:

1.银行发行;

2.交易所交易;

3.具有优先债务的性质;

4.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5.虽没有外部评级,但发行人发行的同一级别债券外部评级为BBB-或A-3/P-3及以上。

(十)公开上市交易股票及可转换债券;

(十一)依法可以质押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或类似理财产品;

(十二)投资于以上股票或债券的可转让基金份额,且基金应每天公开报价。

应收账款

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财务应收账款: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合格的应收账款不包括与证券化、从属参与或信用衍生工具相关的应收账款。

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

(一)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商用房、居民住房,不含工业用房;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建设商用房或居民住房的土地使用权。

其他抵质押品

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居住用房地产之外,经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符合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认定和管理要求的抵质押品。

净额结算

(一)表内净额结算;

(二)回购交易净额结算;

(三)场外衍生工具及交易账户信用衍生工具净额结算。

保证

(一)主权、公共企业、多边开发银行和其他银行;

(二)外部评级在A-级及以上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三)虽然没有相应的外部评级,但内部评级的违约概率相当于外部评级A-及以上水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信用衍生工具

(一)信用违约互换;

(二)总收益互换。


  主权是指主权国家或经济实体区域及其中央银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等多边开发银行。

  附2:初级内部评级法金融质押品的标准折扣系数

  (一)H(下标e) 和H(下标c) 的标准折扣系数(假定逐日盯市,逐日调整保证金和10个交易日的持有期的标准折扣系数),以百分比表示:

发行等级

剩余期限

主权

其他发行者

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人民银行发行的票据,政策性银行、A-级及以上商业银行发行或承兑的债券、票据。

0.5

1

年, 年

2

4

4

8

 

AAA到AA-/A-1

 

0.5

1

年, 年

2

4

4

8

A+到BBB-/A-2/A-3以及符合附件1金融质押品(九)中的未评级金融债券。

1

2

年, 年

3

6

6

12

BB+到BB-

不分期限

15

-

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或类似理财产品

10

主要指数股票、可转换债券和黄金

15

在认可交易所挂牌的其他股票、可转换债券

25

集体投资可转让证券和共同基金

基金所投资证券中最高的折扣系数

同币种现金、保证金或其他类似的工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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