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3:商品融资的监管评级标准
| 优
| 良
| 中
|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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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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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超额担保程度
| 优
| 良
| 中
|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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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和法律环境
| | | | |
国家风险
| 没有国家风险
| 有限的国家风险(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 有国家风险(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 国家风险高(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储备在境外离岸存放)
|
国家风险的缓释措施
| 非常有力的缓释措施:
强有力的离岸机制
战略性商品
购买商实力一流
| 有力的缓释措施:
有离岸机制
战略性商品
购买商实力强
| 缓释措施一般:
有离岸机制
商品战略性较低
购买商实力一般
| 只有部分缓释措施:
缺乏离岸机制
非战略商品
购买商实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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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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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和易损程度
| 商品公开报价
可利用期货或场外市场工具套做保值
商品不易损坏
| 商品公开报价
可利用场外市场工具套做保值
商品不易损坏
| 商品非公开报价但有市场流动性
套做保值与否不确定
商品不易损坏
| 商品非公开报价,相对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而言,流动性受限
缺乏合适的套做保值工具
商品易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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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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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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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财务实力
| 相对于交易策略和风险而言非常强
| 强
| 一般
| 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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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包括辅助流程的管理能力
|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丰富
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优
|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够用
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良
| 在有问题交易上经验有限
操作成功和成本节约的业绩一般
| 总体业绩有限或不确定
成本和利润波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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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控制和保值政策
| 交易对手方选择、套做保值和监控标准严格
| 交易对手方选择、套做保值和监控标准适当
| 有交易经验,问题没有或很小
| 交易员有巨额损失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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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披露质量
| 优
| 良
| 中
| 财务披露存在一些不确定性或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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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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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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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控制
| 贷款人拥有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在任何时间可视需要在法律上对资产行使控制权
| 贷款人拥有完备的优先担保权益,在任何时间可视需要在法律上对资产行使控制权
| 在某一环节贷款人对资产的控制发生中断,凭借对交易流程的了解或第三方承担可缓释此中断问题
| 合同存在丧失资产控制权的风险。恢复可能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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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保险
| 向顶级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额高
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 向优质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额较高
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 向一般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额一般
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 向差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额低
不包括担保品损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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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产生收入的房地产的监管评级标准
| 优
| 良
| 中
|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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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
| | | | |
市场状况
| 目前项目类型和场所供需均衡
即将面市的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少于或等于需求预测
| 目前项目类型和场所供需均衡
即将面市的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大体等于需求预测
| 市场供需基本均衡
竞争性房地产项目即将面市,其他房地产处于计划中,项目设计和生产能力没有新项目先进
| 市场需求弱,何时改善达到均衡并不确定
项目租期届满后不易找到承租人。新的租赁条件不如现在的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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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比率和垫款比例
(DSCR适用于以出租为目的的房地产并且在建设阶段不适用,LTV适用于以出售为目的的房地产)
| 相对房地产项目类型,偿债保障比率(DSCR)很高,贷款/价值比率(LTV)低。如果存在二级市场,按市场价认购
| 偿债保障比率(DSCR)和贷款/价值比率(LTV)良好。如果存在二级市场,按市场价认购
| 房地产的偿债保障比率(DSCR)恶化,价值下跌,导致贷款/价值比率(LTV)上升
| 房地产的偿债保障比率(DSCR)恶化严重,其贷款/价值比率(LTV)大大高于新贷款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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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分析
| 房地产的资金来源、或有事项和负债配置可使其在面临严重的财务压力(如利率、经济增长)情况下履行偿债义务
| 房地产在面临持续的财务压力(如利率、经济增长)情况下能履行偿债义务。该房地产仅在面临严重经济问题时才可能违约
| 在经济下滑时,房地产收入将减少,降低其资本开支能力并增加了违约风险
| 房地产的财务状况趋紧,除非近期改善否则可能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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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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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完工、稳定的房地产项目
| 合同租期长且到期日分散
房地产租与信誉好的客户
房地产承租记录显示客户均到期续租
空置率低
费用(维修、保险、保安和财产税)可预测
| 房地产大部分合同租期长
承租户信誉各异
合同到期续租情况正常
空置率低
费用可预测
| 房地产大部分出租合同为中期
承租户信誉各异
合同到期续租情况一般
空置率一般
费用相对可预测但随收入变动
| 房地产出租合同期限不一
承租户信誉各异
合同到期原承租户很少续租
空置率高
吸引新租户的场地费用开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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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已完工但不稳定的房地产项目
| 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或超出计划。项目近期将稳定
| 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或超出计划。项目近期将稳定
| 多数租赁活动按计划开展,但是一段时期内项目不稳定
| 出租情况不如预期。尽管达到目标入住率,但收入不理想,导致现金流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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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建项目
| 房地产在贷款存续期间已全部预租或预售给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承租人或买家
| 房地产已全部预租或预售给信誉好的承租人或买家
| 租赁活动按计划进行,但房地产可能没有预租
| 房地产因成本过高、市价下跌、承租人撤租或其他原因而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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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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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
| 房地产位于非常优越的地段,方便租户
| 房地产位于优越的地段,方便租户
| 房地产位置缺乏比较优势
| 房地产位置、配置、设计和维修存在问题
|
设计和条件
| 房地产因设计、配置和维修较好而受欢迎,远比新项目有竞争力
| 房地产的设计、配置和维修得当,设计和性能比新项目有竞争力
| 房地产的配置、设计和维修尚可
| 房地产的配置、设计或维修薄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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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房地产
| 建设预算保守,技术风险较低,承包商水平很高
| 建设预算保守,技术风险较低,承包商水平很高
| 建设预算够用,承包商水平一般
| 建设开支超出预算或项目技术风险过高而不切实际。承包商可能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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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开发商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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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财力和意愿
|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大量现金用于建设或收购房地产
发起人/开发商资金充裕,直接及或有负债低
发起人/开发商的房地产位置分散,种类多样
|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较多现金用于建设或收购房地产
发起人/开发商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在出现现金流短缺的情况下支持房地产建设
发起人/开发商的房地产位置分散
| 发起人/开发商提供资金不多或非现金
发起人/开发商财务实力中等或偏下
| 发起人/开发商支持房地产项目的能力不足,意愿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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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房地产项目的声誉和业绩
| 管理层富有经验,发起人资质出色
在类似项目上声誉佳、长期业绩好
| 管理层经验和发起人资质良好
发起人或管理层在类似项目上业绩好
| 管理层经验和发起人资质一般
管理层或发起人在类似项目上未发生过严重问题
| 管理层经验不足,发起人资质不合规格
管理层和发起人的问题曾导致房地产管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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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地产业参与方的关系
| 与一流房地产租赁代理商等保持密切关系
| 与一流房地产租赁代理商等关系可靠
| 与租赁代理商和其他提供重要房地产服务各方之间保持适当关系
| 与租赁代理商和其他提供重要房地产服务各方之间关系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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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到位情况
| 已全部到位
| 预计优于贷款到位
| 预计与贷款同比例到位
| 迟于贷款到位或无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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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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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性质
|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 拥有手续完备的第一顺位留置权
| 贷款人的执行抵质权的能力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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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分配(长期出租 的房地产项目)
|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 银行已经获得租金分配,并掌握现租户的信息,如出租表单、项目租约的副本,以通知租户直接向贷款人缴纳租金
| 银行尚未获得租金分配,或未掌握用于向租户发通知的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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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覆盖面情况
| 适当
| 适当
| 适当
| 不合格
|
附件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计量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规范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 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 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
第二章 合格抵质押品
第六条 合格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以及其他抵质押品。
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合格抵质押品按照本指引附件1规定的范围执行,同时应满足第七条和第八条中的有关要求。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可在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认定抵质押品,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的风险缓释作用。
第七条 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要求:
(一)抵质押品应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权属清晰,且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
(三)满足抵质押品可执行的必要条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流动性强的市场,并且可以得到合理的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
(五)在债务人违约、无力偿还、破产或发生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地对债务人的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抵质押品管理体系,包括健全完善的制度、估值方法、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信息系统:
(一)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制度,明确合格抵质押品的种类、抵质押率、抵质押品估值的方法及频率、对抵质押品监测以及抵质押品清收处置等相关要求。
(二)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应坚持客观、独立和审慎的原则,评估价值不能超过当前合理的市场价值。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评估价值的审定程序,并根据抵质押品的价值波动特性确定重新估值的方式和频率,市场波动大时应重新估值。对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的重新估值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三)商业银行应建立抵质押品的调查和审查流程,确保抵质押真实、合法、有效,并建立及时、有效的清收抵质押品的程序。
(四)商业银行应对抵质押品定期监测,并督促出质人或抵押人按照抵质押合同的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对抵质押品的收益评估应反映优先于银行受偿的留置权的范围及影响,并进行连续监测。商业银行应确保抵押物足额保险,并防止抵押人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导致其价值减少。
(五)如果抵质押物被托管方持有,商业银行应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物与其自有资产分离,并对托管资产实物与账目进行有效动态管理。
(六)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抵质押品管理的信息系统,对抵质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权属状况等基本信息,抵质押品的估值方法、频率、时间,抵质押品与债项的关联关系,以及抵质押品的处置收回信息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七)商业银行认定存货为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除满足本条第一到第六款的要求外,还要建立监测存货风险的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