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水利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18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9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水利部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环境保护部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部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利部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部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水利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交通运输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国务院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业务上的指导。
(四)三峡工程建设期的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工程建成后运行的管理职责由水利部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的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工程建成后运行的管理职责由水利部承担。
(五)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为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