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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政策法规司。
  起草水利法律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水资源司(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五)财务司。
  编制中央水利部门预算;承担部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中央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
  (六)人事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七)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承办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国际合作和外事工作;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八)建设与管理司。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大江、大河、大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九)水土保持司。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农村水利司。
  组织协调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安全监督司。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国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以及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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