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2008年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8]69号)
河北、山西、大连、湖北、广东、重庆、西藏、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广州、西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石家庄、太原、大连、拉萨、兰州、银川中心支行:
为推进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范围
同意河北、山西、大连、湖北、广东、重庆、西藏、陕西、甘肃等9个省份国税系统,河北、宁夏等2个省份地税系统作为2008年新增试点单位。上述省份应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先选择部分地(市)试点,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关于系统测试、上线时间安排
试点地区要做好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完成联调测试、业务测试、系统切换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8年10月初至11月9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生产环境集成等工作。
(二)2008年11月10日至14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模拟运行。
(三)2008年11月21日至24日,试点地区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上线试运行。
三、关于财政与人行国库系统接口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