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范围界定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范围界定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280号)
丘博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需事先批准的关联交易的范围的界定的请示》(丘博保发〔2008〕09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
二十条
的规定是审慎监管原则的体现,旨在避免外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等问题,进而维护外资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该条第一款中所称“其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与资产买卖相关的交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