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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的复函
(2002年5月14日 财综[2002]32号)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全国导游人员IC卡收费的函》(旅函 [2002]21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规范旅游市场管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导游人员颁发导游证时,收取导游证IC卡 工本费。
  二、导游证IC卡工本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 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导游证IC卡工本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 [1994]37 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取得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入的 3 日内,将收入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 42 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 4218 款“旅游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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