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通知
(厅水字[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
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92号)的工作安排和9月11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将《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参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
(2008年10月)
目录
1 概述
1.1 建设任务
1.2 系统技术要求
2 技术方案说明
2.1 内贸码头节点状况分析
2.1.1 内贸码头节点基础条件分析与分类
2.1.2 不同类型码头节点建设方式
2.1.3 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数据报文分析
2.2 系统架构方案
2.2.1 系统架构组成
2.2.2 数据信息流转模式
2.3 系统功能说明
2.3.1 内贸箱超载信息中心数据平台
2.3.2 码头节点数据传输系统(A类和B类用户)
2.3.3 码头闸口节点客户端系统(C类用户)
3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 概述
1.1 建设任务
建设一个安全、准确、及时、可靠、可追踪、可监控、无缝的全国内贸集装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平台,以满足对码头内贸集装箱重量等超载治理数据的接收、存储、对比、分析、统计及管理等功能的需要,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对内贸集装箱超载的违规现象进行监管,为政府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分析,为确立内贸箱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提供技术手段,为内贸箱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主要任务:
1.建设内贸箱超载治理信息中心,实现全国内贸箱码头与数据中心之间的内贸箱实际箱重称重数据的上传、存储、对比、分析、统计及管理等功能;
2.满足数据交换全过程的实时、准确、完整、高效、安全,以及数据传输及项目实施及维护的简单方便;
3.与码头现有的集装箱业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交换,将内贸箱箱号、货物品种、发运港、目的港等信息与实际称重数据整合一体;
4.集中全国内贸箱码头上传的内贸箱实际重量数据等信息,并通过给予管理部门、港航企业等不同用户的不同授权,调用和查阅内贸箱重量等相关信息,为监控内贸箱实际重量、实施超重箱监管等提供数据支持和辅助手段。
1.2 系统技术要求
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系统平台,应提供功能完善的电子业务和应用的集成功能,提供一系列扩展的应用软件包、技术和通讯的连接器。可以处理多种数据格式和通讯协议,提供应用集成环境下所需的完整的功能,必须能够处理实时的通讯、信息传输和管理多个数据交换对象或应用系统的多个运行实例,还要具有可扩展性,能方便地实现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用户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等。
该系统建设应保证码头与信息中心之间安全可靠的数据传输;数据的传输过程应为技术及业务人员所能监控。
为了实现在码头、地方港口管理部门和部信息中心之间的互联、互通,进而对内贸箱超载治理数据进行协同业务处理,系统应具备以下技术要求:
1.全程可视的面向业务的信息/数据交换系统,能够适用与内部和/或外部应用集成需求;
2.能够从多种数据源获取数据,能够与多个目标共享数据,不需应用系统做特殊修改,具有可扩展性和灵活性,开放、灵活、可扩展的体系结构;
3.支持多种网络接入方式,包括DDN/FR、PSTN/ISDN、VPN、Internet公众网络等;
4.支持标准的TCP/IP传输协议;
5.较高的系统稳定性和可靠性;
6、较高的系统处理性能,实时、并行处理,处理同步和异步的数据信息交换;
7、具有较高的系统安全性,防止非法用户攻击访问;
8、支持信息确认和安全功能,包括身份验证,加密/解密等;
9、较强的可管理性,较少的开发工作量。
2 技术方案说明
2.1 内贸码头节点状况分析
2.1.1 内贸码头节点基础条件分析与分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从事内贸箱运输的主要码头企业约60余家,码头规模和技术水平参次不齐,尤其在闸口系统和业务信息系统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根据内贸箱超载监管数据传输的相关要求,我们将它们做如下分类:
码头节点类别
| 子类别
| 闸口称重系统配备
| 码头业务信息系统配备
| 码头网络设施配备
| 码头软件开发能力
|
A
| A1
| 自动称重
| 完备
| 完备
| 具备
|
A2
| 手工称重
| 完备
| 完备
| 具备
|
A3
| 具备
| 完备
| 完备
| 不具备
|
B
| B1
| 具备
| 不完备
| 完备
| 具备
|
B2
| 具备
| 不完备
| 完备
| 不具备
|
B3
| 具备
| 不完备
| 不完备
| 不具备
|
C
| C1
| 具备
| 无
| 完备
| 无
|
C2
| 具备
| 无
| 不完备
| 无
|
D
| D
| 不具备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