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及国内外同类协会及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地方协会、分会举办的各种专题论坛、学术研讨会、专题学术报告等,可按一个年度1/4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7.参加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组织进行的总会计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论文获奖者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8.在《中国总会计师》杂志和国内省级以上财经专业刊物上发表文章两篇,按一个年度1/2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9.在所负责的工作中完成重大或创新项目,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提交项目报告(2000字左右),并附省或地、市及单位证明,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10.正式出版专业著作和专业论文,专著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专业论文按一个年度1/2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11.承担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直辖市级有关部门课题研究,完成并经验收后,每一项课题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12.当年完成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按一个年度后续教育学时计算。
1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或地方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签注费收取标准为:100元/人。
第八条 持证人员进行证书签注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上述第六条中所列的有关培训结业证书、所在地地方协会出据或者书面认可的学时证明及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相关证明。
第九条 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签注工作的组织实施。
1.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和地方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组织进行的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项目,培训并通过认证人数达到50人以上,可以自行组织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2.组织进行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项目的地方总会计师协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分会,负责确认和登记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负责确认和审核持证人员后续教育的相关材料,并协助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做好持证人员的签注工作。
3.总会计师(CFO)职业资质水平测试项目试点授权机构,可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
4.项目试点授权机构的培训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下发的培训规划和要求及本管理条例的规定,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聘请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并向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上报培训计划及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