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机构字[2002]194号)
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落实情况暨核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请示》(内证字[2002]第8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增资扩股方案。
二、核准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由9400万元人民币增至65556.995万元人民币,其中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以所属证券营业部经评估的净资产出资,其余股东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核准以下持股5%以上单位的股东资格及出资额:
(一)内蒙古乌海西卓子山第三产业开发公司 8800万元
(二)包头市宏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8800万元
(三)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石材有限公司 8800万元
(四)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8800万元
(五)北京清华同惠科技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8800万元
(六)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 8646.45万元
(七)内蒙古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 5611.545万元
四、暂不确定你公司所属类型,给予六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业务范围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执行。过渡期满后,再根据《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你公司所属类型。
五、你公司应按照《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146号)的有关规定,在本批复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增资扩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