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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机构字[2002]195号)


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

  你办报送的《关于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其咨询人员执业资格申请的初审意见》(深证办发字[2002]2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规定的条件,同意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巩泰利、彭洁贞、张益、熊佐、朱江文、王丽艳、杨卫、王嵩、杨健晖、梁浩、邓强、余次娥、李湘承、林耿、陈通、陈小帆、陈志光、邓静江、沈洁、陈朝红等20人,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刘仲哲、王磊、寥晓东、王葵、施垣原、查世彤、曾宏、吕京、张晓艳、彭惠秋、翟红梅、李含威、魏明军等13人具备规定的条件,同意授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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