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的煤矿矿长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交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承担。
(三)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规章、规程、安全标准,按规定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
(二)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责任,检查指导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煤矿整顿关闭,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煤矿安全生产准入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和管理煤矿有关资格证的考核颁发工作并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培训工作。
(四)承担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