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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监测统计指标的通知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监测统计指标的通知
(国妇儿工委办字〔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四届二次全委会提出的调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两纲)监测统计指标的有关要求,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经与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研究、论证,决定将两纲监测统计指标调整如下:
  一、修改的指标
  1、将原指标“执行女职工‘四期劳动保护’规定的企业比重”修改为“执行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企业比重”(由全国总工会提供数据)
  2、将原指标“执行了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规定的企业比重”修改为“执行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企业比重”(由全国总工会提供数据)
  3、将原指标“干部人数#男性女性”修改为“公务员的女性比例,其中当年新增公务员的女性比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数据)
  4、将原指标“妇科病检查率”修改为“妇女病检查率#城市农村”(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5、将原指标“孕妇产前医学检查率”修改为“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城市农村”(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6、将原指标“住院分娩率”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合并为“住院分娩率#城市农村”(由卫生部提供数据)
  7、将原指标“妇女儿童法律援助的机构数”修改为“妇女法律援助的工作站点数”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数”(由司法部提供数据)
  8、将原指标“得到法律援助机构援助的妇女儿童数”修改为“获得法律援助的妇女受援人数”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受援人数”(由司法部提供数据)
  9、将原指标“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修改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由全国爱卫会提供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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