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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经确认属于合理变更且不引起经费变化的,监理单位可直接签发变更同意书并报基金中心备案。
  上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轻型山地工程的调整,重型工程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挪位,工程施工顺序的局部调整,钻孔的提前终孔或加深等情况。
  (二)凡涉及技术及经济上的重要变更,对施工质量、预期成果、安全环保及经费引起重大变化的,变更方案应当报基金中心审定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七章 管理监督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接受基金中心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任务过程中与项目勘查单位或者与基金中心就有关监理事项发生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按照勘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的规定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或者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的项目勘查单位存在事实上或者潜在的利益关系的,该监理单位或者监理工程师应当回避;涉及监理单位回避的,由基金中心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勘查单位的额外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任务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严格对监理工作费用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监理工作费用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监理取费

  第二十八条 监理取费通过委托监理合同确定,在基金组织实施费中列支,由基金中心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费纳入项目预算,按年度拨付。监理取费具体标准见附录。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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