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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按照规定的时限及要求向基金中心报送监理报告;
  (五)接受基金中心的业务检查与指导;
  (六)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基金项目有关技术数据负有保密义务,除按规定向基金中心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外,不得向其他方泄露项目技术资料。

第五章 监理程序及内容

  第十八条 监理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理单位制定监理计划,研究基金中心提供的项目有关技术文件(任务书、批准的设计及审查意见书、批复、合同等),制定监理方案;
  (二)基金中心在项目勘查开工前书面通知项目勘查单位,告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及监理权限等事项,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监理单位实施野外现场监理前,应当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监理项目的勘查单位,提出有关监理工作要求,并报基金中心备案;
  (四)项目勘查单位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监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准备有关技术文件及材料,并为监理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五)监理工程师采取听取项目工作汇报、查阅资料、抽查样品、野外实地监督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理工作;
  (六)实地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向项目勘查单位提出书面监理意见,勘查单位对监理结论签署意见;
  (七)监理单位向基金中心提交监理报告,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监理工作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审查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案,监督项目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
  (二)抽查勘查工作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三)检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实合作项目匹配资金到位情况,检查项目工作量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的项目进度提出阶段性资金支付意见;
  (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环保措施及目标的落实情况;
  (五)核实地质找矿成果;
  (六)根据阶段性成果控制监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续做或终止的监理意见;
  (七)按项目工种、工作阶段或时间进度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每次开展项目监理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应当不少于2人,监理工作应当覆盖项目实施的野外和室内工作各环节,涉及工作质量的抽样检查应当不低于5%。

第六章 监理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勘查实施过程中,因野外地质、地貌或者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技术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项目勘查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或者项目监理工程师根据勘查工作需要,提出调整施工方案建议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项目勘查单位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和现场踏勘,确认变更内容,制定变更方案。组织实施变更的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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