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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的公告

  12.2 如本合同按第9.1.3条的规定终止,则违约方应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金额不应低于以下两者中的最高值:(1)非违约方总投资额加上截止合同终止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的上限所计算的利息;(2)非违约方届时享有的投资权益,即合同终止时合作探矿权的价值乘以非违约方最终投资权益比例所得的金额。为确认合同终止时合作探矿权的价值,非违约方有权指定评估机构对合作探矿权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12.3 如甲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将不履行或不如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则甲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直至乙方提供担保或者履行本合同。
  12.4 本条规定的各项违约救济措施可以累加适用。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或不行为、土地所有者或他人阻挡使合作勘查无法实施的情形。政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规法律发等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形。
  13.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视为违约。
  13.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3.4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合作勘查造成重大损害,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并且双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的,则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合同,但条件是该方已履行其在本13.4条下的义务。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
  14.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均受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约束。
  14.2 在本合同生效后,若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或法规,或对任何现有法律或法规做出修改、解释,从而使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经济利益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并尽其最大努力,实施一切必要的调整措施以把双方从本合同获得的经济利益维持在各自满意的水平上。若无法实施这些调整,则双方可终止本合同,进行权益处置。

  第十五条 其它规定
  15.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本合同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信函应以信件邮递或专人送达方式发出,或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一切通知和信函均应发往下列有关地址,直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A610室
  邮政编码:100045
  传真号码∶86-10-68085621
  电话号码:86-10-68085656
  E-mail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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