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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的公告

  7.2 本合同授予最终投资权益比例高的一方拥有对合作区勘查成果的处置组织权,包括: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合作区探矿权价值、向市场发布转让出售公告、接受询问、确定转让价格、与第三方谈判探矿权转让合同等事宜,但是任何的处置准备工作和事实上的处置都须向另一方通报并获得另一方的同意;未获得另一方同意的,拥有处置组织权的一方不得单方执行上述处置,另一方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同意对方组织的探矿权处置活动。拥有处置组织权的一方应将处置的所有资料无保留的向另一方提供。经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同意后,可以委托另一方行使本方的权力。
  7.3 经甲方审核的勘查成果报告,符合第2.3.1条规定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置勘查成果、合作探矿权及分配投资收益:
  7.3.1 通过市场方式向第三方转让合作探矿权,并将转让所得收入按各方最终投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但在同等条件和价格下,每一方对另一方在合作区勘查成果和合作探矿权中的权益转让和出售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按协议价(以矿业权评估价为底价)转让;
  7.3.2 由于市场和技术等原因暂不能及时转让,甲乙双方没有继续勘查投入计划的,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暂纳入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体系托管,待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不同意本条约定的一方须按照7.3.1的规定购买合作探矿权另一方的权益,或提出可操作的成果处置方案。
  7.4 经甲方审核勘查成果报告,符合第2.3.3条、2.3.4条规定的,双方约定甲方放弃合作探矿权的权益。

  第八条 双方权利义务保证和承诺
  8.1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外, 甲方还负有下列权利和责任:
  8.1.1 组织专家审查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年度和总体勘查报告,决定是否批准相关设计和报告;
  8.1.2 与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合同,并按工作进度拨付甲方应付的勘查投资经费;
  8.1.3 与监理机构签订监理合同,对勘查单位的施工和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理。监理机构由甲方确定。
  8.2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义务外,乙方还负有下列责任:
  8.2.1 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履行第8.1条责任;
  8.2.2 在第4.2和4.4条规定的条件下,办理与合作探矿权管理有关的事宜,包括: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对合作探矿权的必要年审、报告、付款及勘查投入事宜,以满足保持合作区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要求;办理与勘查单位、监理机构、工作社区等任何事宜的协调及具体处理,保证勘查合作正常进行的其他有关事宜;
  8.2.3 乙方应将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前合作区的各项地质成果,及其它全部地质资料毫无保留地向甲方提供;
  8.2.4 经商议,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协助办理的其他事宜。
  8.3 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双方相互声明和保证:
  8.3.1 双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8.3.2 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或代理人已获授权签署本合同, 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约束;
  8.3.3 双方签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 都不会与其章程或内部的任何规定有抵触或违背,构成对本合同中的义务的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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