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的公告
为完善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运行机制,规范合作各方的勘查投资权益管理,根据《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编制了《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及《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 ,现予发布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试行)
2.《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追加投资合同书》(试行)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合同编号:中地勘基金合同[ ]第 号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
合作勘查投资合同书
(试行)
勘查项目名称: ×××项目勘查
甲 方: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 方: ( 探矿权人)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1. 合同编号由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填写;
2. 合同份数一式 份;
3. 合同中凡是需要签字的地方均应采用手写体;
4. 由多页构成的合同应盖骑缝章。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 国土资源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以下称“甲方”)和 公司 (以下称“乙方”)共同签署。
鉴于:
A.乙方已获得了勘查 地区(以下称为“合作区”)的勘查许可证(合作区的地理坐标位置及勘查许可证复印件详见本合同附件1),即拥有合作区的原探矿权。
B.根据本合同,甲方愿意提供资金,对乙方拥有原探矿权的合作区投资进行矿产资源找矿勘查活动(以下简称为“勘查”);乙方愿意以合作区的原探矿权作价作为与甲方共同对合作区投资勘查的部分或全部初始投资。甲方和乙方愿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同享有对合作区合作勘查的成果和收益。
C.双方约定,在合作勘查期间不针对合作区的合作投资勘查活动成立合资企业,而采用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合作。但是不排除在以后的合作勘查期间,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成立合资企业,以针对合作区进行进一步合作勘查活动。
D.若通过勘查在合作区内取得了具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勘查成果,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勘查成果和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