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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口稳定区。地处人居环境适宜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临界超载,物质积累基础和人文发展程度处于中等以上水平,人口与产业集聚,城镇化水平较高,人口与资源环境基本协调,但潜力有限。这类地区的战略重点是提高人口城镇化质量、实现经济持续增长。

  人口聚集区。地处人居环境比较适宜或高度适宜地区,资源环境承载力平衡有余,物质积累基础和人文发展程度处于中等以上水平,人口与产业集聚,城镇化水平较高。该类地区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状态良好,具有一定的人口发展潜力。这类地区的战略重点是提高人口密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三)配套政策研究。推进人口发展功能区的形成,关键在于完善并实施差别化的公共政策,明确不同功能区的发展重点和发展方式,统筹规划人口发展与产业布局、就业促进、土地利用、城镇建设、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引导人口有序迁移与合理分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要统筹考虑包括生育、迁移、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在内的广义人口政策,以及与人口合理布局相关的财政、税收、土地、产业、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政策,提出有利于人口发展功能区形成的对策建议。完善政绩综合评价体系,对不同的人口发展功能区实行不同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四)省级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家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 ,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国家大体划定的每一类区域的基础上,确定各个区的具体位置与界限,必要时应细化至乡级行政区。各地划分的人口发展功能区,不得与国家人口发展功能区相矛盾。位于省级行政区边界、均质性较强的区域应与国家人口发展功能区协调为同一类型的人口发展功能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与重要湿地原则上要确定为人口限制区。注重加强人口发展功能区配套政策和管理服务体系研究。

  省级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详见附件。

  四、编制人口发展功能区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人口发展功能区编制工作的领导。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组建精干队伍,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安排专项经费,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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