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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2008年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等材料的通知


  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2)

项目

二、环境保护

评价标准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邻,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扩建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粉尘、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噪声的排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新建渣场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符合《电解金属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63号)和《清洁生产标准电解锰行业》(HJ/T357-2007)相关要求。

评价基本分

100分,有否决权

企业自查分

 

省级检查情况

 

省级评价分

 

备注

 


  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情况评价表(3)

项目

三、能源消耗

四、资源消耗

五、环保安全生产设施

评价标准

按照YB/T051-2003组织生产电解金属锰:A级和B级产品综合电耗不高于8600千瓦·时/吨;C级和D级产品综合电耗不高于6500千瓦·时/吨。

原料中可溶性锰回收率≥82%。

新水消耗量≤3吨/吨。

滤渣量≤6吨/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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