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邻,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扩建电解金属锰生产企业。
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粉尘、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噪声的排放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新建渣场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符合《电解金属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改委公告2007年第63号)和《清洁生产标准电解锰行业》(HJ/T357-2007)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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