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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2008年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等材料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2008年电石、铁合金、焦化行业准入等材料的通知
(工信厅产业[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经贸委),河北、吉林、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规定,工业管理有关职责已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入新组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为进一步推进电石、铁合金和焦化行业结构调整,请各省(市、自治区)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文件精神,继续做好电石、铁合金和焦化行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现将2008年度三行业有关材料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石行业
  1、《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已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70号公告向社会发布,自2007年10月12日起实施。对2007年10月12日前完成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程序的电石生产装置,各地仍按照修订前《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相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对2007年10月12日以后完成项目建设核准备案程序的电石生产装置,按新标准执行。从2010年开始,一律按照新标准受理准入申请,即基本条件为企业电石生产装置变压器总容量必须不小于10万千伏安,电石炉为密闭炉。

  2、各企业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电石生产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222号)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附炉体、变压器及铭牌、上料系统、控制系统、原料成品库(场)、除尘设施等关键设备照片及所有照片的电子版光盘。

  3、联系人: 杨东伟,电话:010-66069512,E-mail:cybjc@miit.gov.cn。

  二、铁合金行业
  1、铁合金行业准入申报工作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铁合金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06〕548号)、《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13号)进行,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对已经上报申报材料的企业,各地要按照新标准补报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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