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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2008修订)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申诉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申诉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申诉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申诉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申诉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应当及时向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申诉会议,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申诉会议召开前,将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申诉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申诉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七条 申诉审议决定为中注协作出的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对申诉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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