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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2008修订)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惩戒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惩戒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惩戒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以谨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惩戒审议意见。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惩戒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第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第十六条 出席惩戒会议半数以上(含本数)委员认为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召集人总结审议意见并组织表决投票。
  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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