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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2008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会协[2008]73号 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秘书处代表1名,政府部门代表2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惩戒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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