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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2008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6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会协[2008]73号 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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