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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第四条 惩戒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秘书处代表1名,政府部门代表2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
  惩戒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不得兼任申诉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或相应职位以上人员;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六条 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和政府部门代表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应资历;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委员产生,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惩戒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
  (四)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惩戒会议的;
  (五)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惩戒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惩戒会议,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和拟处理方案。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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