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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第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三)负责组织、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于惩戒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惩戒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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