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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2008修订)
*注:本篇法规中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6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会协[2008]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新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暂行规则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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