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奥运期间银行卡伪卡犯罪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防范奥运期间银行卡伪卡犯罪的通知
(银办发[2008]20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防止境内外犯罪分子在奥运期间或奥运会后利用伪造、变造银行卡在我国境内实施诈骗,确保建立安全、和谐、高效的奥运支付环境,实现平安奥运的目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奥运期间银行卡安全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8]191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防范银行卡伪卡犯罪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国防范、打击伪卡犯罪形势仍较严峻。从公安机关近期破获的多起案件看,伪卡犯罪已经位居各类银行卡违法犯罪之首,且呈现有组织、有计划、集团化、隐蔽化的特点。其他奥运会举办国家的情况也表明,奥运期间和奥运会后一段时间,是伪卡集团犯罪活动猖獗时期。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银行卡伪卡犯罪面临的复杂形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奥运期间防范伪卡欺诈风险的各项工作,保障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维护我国银行支付服务的声誉。特约商户或ATM是犯罪分子实施伪卡犯罪必经之路,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要加强特约商户和ATM管理、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防范伪卡犯罪集团利用境内商户和ATM风险防范技能低、意识弱或者与商户相互勾结实施盗刷行为。

  二、收单机构应在加强对商户财务管理人员、收银员的日常业务培训,强化收单风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技能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外卡伪卡识别、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EMV芯片卡受理等培训演练。并对特约商户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于单笔交易金额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商户收银员应要求持卡人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并复印留存或登记有关信息。

  (二)商户收银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检验卡片的真实性、核对客户签字。对于肉眼能识别的具有明显伪造、变造特征的银行卡,或者高度疑似伪造、变造银行卡的,要设法延时交易,并立即通知收单机构。收单机构应立即与发卡行联系,或迅速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