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8年9月18日以国务院535号令公布施行。为做好
《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作为
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法律确定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其中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做了细化规定,对一些社会存有疑义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针对实践中一些规避法律的问题做了补充规定,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贯彻落实好
《条例》是
劳动合同法顺利施行的重要保证,对于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对
《条例》的宣传力度
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宣传
《条例》与继续宣传
劳动合同法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不断创新宣传方式,突出宣传的针对性,注重宣传效果。要重点做好十个方面的宣传工作,即:重点宣传制定
劳动合同法和
《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重点宣传制定
《条例》的科学、民主立法过程;重点宣传
《条例》与
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和基本制度的一致性;重点宣传
《条例》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消除社会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重点宣传实施
劳动合同法和
《条例》对依法规范用工的企业不会因此大幅增加用工成本;重点宣传
《条例》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做出具体的规定;重点宣传
劳动合同法和
《条例》对稳定就业和改善投资环境的促进作用;重点宣传一批模范执行法律的企业,树立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先进典型;重点宣传认真遵守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培养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意识;重点宣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的有关规定,引导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劳动者通过法定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