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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单位或个人推荐,本人愿意,填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绿标办审核。
  二)绿标办审核通过后,由绿标办向受聘专家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聘用证书》。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一)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
  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绿标办筹措,主要用于专题研讨、工作交流、日常管理等。
  三)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档案,由绿标办负责管理。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有关规定,积极协助绿标办开展工作,维护评价标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第一条 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范评价标识的使用,维护评价标识的信誉和权威性,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挂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仅有证书。
  第三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用于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及其单位;未获得评价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统一制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挂牌),并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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