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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高评价标识评审质量,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组建并管理,主要负责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进行专题研讨。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二)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七名(分别负责七个专业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三)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能够积极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咨询服务,为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承担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三)参与评价标识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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