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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森工企业局2008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森工企业局2008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
(林资发〔2008〕202号)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长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单位上报的木材生产计划建议,我局编制了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森工企业局2008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现随文下达给你们(见附件),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包含了《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08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通知》(林资发〔2007〕264号)中已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好衔接,避免超计划采伐。
  二、要做好木材生产计划的分解、落实工作,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预留出的木材生产计划外,其余部分必须全部分解落实到各国有森工企业局,不得层层截留;各类型木材生产计划间不得互相挪用、挤占。
  三、我局派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要认真组织、积极协调,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做好伐区调查设计审核、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以及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检查工作。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遏制超限额采伐林木现象。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要认真做好木材生产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国有森工企业局年度生产计划完成后,30日内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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