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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的批复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机构字[2002]201号)
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资格的申请》(万联证字[2002]34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
核准你公司外资股经纪商的业务资格,该资格自我会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
如你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我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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