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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08〕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针对当前安全评价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3号)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08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依据

  1.《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3号)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等有关规定。

  2.《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等安全评价技术标准。

  二、考核工作原则

  1.规范考核工作文件,统一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

  2.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廉洁自律,秉公考核。

  3.安全评价机构自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抽查相结合,共同完成本次考核工作。

  三、考核范围和时间安排

  考核范围:具有甲级资质、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时间安排: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于2009年1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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