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该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办理与股份回购相关的登记申请、申领股东名册、开立专用账户、划转回购资金、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专用账户和回购股份等手续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视情节轻重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情形严重的,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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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内幕信│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内幕信息知情│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知悉内幕│
│ │息种类│所处阶 │所处阶 │情人名称(│人企业代码(│知情人证│情人与上市│信息时间│
│ │ │段 │段依 │姓名) │自然人身份证│券账户 │公司关系 │ │
│ │ │ │ 据 │ │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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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注2 │注3 │ │ │ │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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