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
(二)回购报告书(预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股东大会通知;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回购报告书(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不超过一年);
(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
《回购办法》、
《补充规定》的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上市公司按本指引第四条的要求向本所提交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附件的格式,将下列范围内并能够在本次回购股份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报送本所备案,并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相关信息:
(一)《
证券法》第
七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