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市公司部[2008]10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确保相关业务的顺利进行,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月十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上市公司拟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当符合《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回购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并公告,发出股东大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