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行为,确保相关业务的顺利进行,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但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并公告:
(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
(二)回购报告书(预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回购报告书(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