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表明,在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民既有独立从事家庭经营、个体经营的积极性,又有联合起来扬长补短、共同发展的积极性。我们必须善于引导,使两种积极性都能得到发挥;在发展后一种积极性的时候,要注意保护前一种积极性。
经济联合的多样化,反映了现阶段地区之间和个体之间经济条件的差别,产业之间生产经营和交换特点的差别,也反映了农民的经验和意愿的差别,因而是不可避免的。同时,百家纷呈的联合形式,可以给群众以充分选择的机会,也有利于领导者总结规律性经验,进行引导。因此,绝不可违背客观规律和群众意愿去妄加干涉,重复过去那种强制推行某种单一模式的做法。
目前大量涌现的是农户之间组成的小型经济联合体。它们的经营形式不同,联合的办法不同,但都是发展商品生产的一种尝试,应当给以鼓励。凡履行登记、符合条件的,要在税收、信贷上给以适当优惠。
农工商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自愿组成的各种经济联合,打破了地区和所有制界限,代表着一种横向联合的新方向,应该大力提倡。
股份制经济通过自愿投股和股票转移,可以广泛聚集资金,引导资金向高效益方向流动;对乡镇企业政企分开和私人企业资产社会化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促其健康发展。
六、对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的方针。
对农村各类自营专业户、个体经营者要实行长期稳定的方针,保护其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要尊重他们选择经营形式的自由,不可任意强制改变他们的生产方式。
个体经营者为了补充自己劳力的不足,按照规定,可以雇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对于某些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雇工人数超过这个限度的私人企业,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我国人多耕地少,今后将有亿万劳动力逐步从种养业转移到非农产业。只有实行全民、集体、个体和其他多种形式一起上的办法,才能顺利实现这一转移。而个体经济的存在,必将不断提出扩大经营规模的要求。引导农民走合作经济道路,是我党坚定不移的方针,但合作经济的组合,要求平衡多方面利益并形成共同遵守的契约关系,需要有一定的发展过程,很难在短时期内覆盖一切地方和一切领域。正由于这些原因,几年来,农村私人企业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事实表明,它做为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一种补充形式,对于实现资金、技术、劳力的结合,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对于多方面提供就业机会,对于促进经营人才的成长,都是有利的。私人企业有同公有制经济矛盾的一面,本身也存在一些固有的弊端,主要是收入分配上的过分悬殊。对此,可以通过管理和立法,加以调节和限制。